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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作者:    文章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23年05月10日 09:41

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
(湘政发〔2001〕26号)

各市、州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厅委、各直属机构:

  现将《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湖南省人民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

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

 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〕25号),现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、管理和缴销规定如下:

 一、印章的制发和规格式样

  (一)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。

  (二)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(包括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、直属机构、部门管理机构、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、临时机构,下同)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。

  (三)市、州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的印章,由省人民政府制发。

  (四)乡(镇)人民政府的印章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制发。

  (五)街道办事处的印章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制发。

  (六)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印章,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。

  (七)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印章,由所属部门、单位制发。

  (八)事业单位的印章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发。

  (九)企业、社会团体的印章,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。

  (十)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,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,国徽或五角星外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、宋体字刊单位法定名称,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,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,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。印章的质料,由印章制发机关自定。

  (十一)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的印章,不冠省的名称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。乡(镇)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(市、区)的名称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冠市辖区或县(市)的名称。

  (十二)省人民政府的印章,直径5厘米,中央刊国徽,国徽外刊机关名称,自左而右环行(图一)。

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、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,直径4.5厘米,圆边宽1.2毫米,中央刊五角星,五角星直径1.4厘米,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,自左而右环行,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,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(图二)。

  (十三)市、州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的印章,直径4.5厘米,圆边宽1.2毫米,中央刊国徽,国徽外刊机关名称,自左而右环行(图三)。

  (十四)乡(镇)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(包括内设机构、下属单位)的印章直径一律不得超过4.2厘米,圆边宽1毫米,中央刊五角星,五角星直径1.4厘米,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,自左而右环行,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,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(图四)。

 二、专用印章的格式及其制发

  (一)省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、印模由国务院制发。

  市、州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、印模,其规格、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,由省人民政府制发。

  (二)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、直属事业单位和市、州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需使用钢印的,其钢印直径3.8厘米,圆边宽1毫米,中刊五角星,五角星直径1.2厘米,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名称排列。五角星下方也可刊“证件专用章”或“××证件专用章”,自左而右横排。由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。

  其他单位需使用钢印的,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3.8厘米,圆边宽1毫米,中刊五角星,五角星直径1.2厘米,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名称排列,按隶属关系报县(市、区)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刻制。

  (三)国家行政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(包括经济合同章、财务专用章、票证专用章、业务专用章等),在名称、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,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刻制。

 三、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

  (一)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需刻制印章的,按管理权限报印章制发机关审批。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印章,归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。

  (二)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,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刻制印章,应由印章制发机关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。

  (三)国家行政机关的印章,如因单位撤销、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,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。事业单位被撤销、解散的,在办理注销手续时,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。企业、社会团体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,按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。

  (四)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,加强用印管理,严格审批手续。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,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。

  (五)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,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。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。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,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。

  (六)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。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,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  附件:印章规格式样(略)

 

责任编辑:档案馆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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